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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丹凤法院:微信谈天订合同 统辖法院起争议

作者:火狐网站首页 发布时间:2024-02-02 04:53:01

  2022年7月初,原告魏某在全国铜业技术沟通群中发布信息,称其欲购买一台剪切电解铜板的剪切机,该群内的被告龙某与原告取得联系,魏某经过群内沟通得知龙某在江西运营废旧设备,遂与龙某在微信中沟通下单,龙某向魏某发送剪切机相片,终究两边在微信中达到购买合同,约好合同总价款40000元,预付20000元后龙某发货,余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魏某承当运费。2022年7月16日,龙某收到魏某20000元预付款后发货。2022年7月20日魏某收到货后发现该设备并不是剪切电解铜板的剪切机,不能够满意运用功用,遂要求退货并让龙某返还20000元货款及2502元运费。两边洽谈未果后魏某将龙某诉至法院。

  被告龙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统辖权提出贰言,以为原被告两边虽使用微信沟通达到生意合意,但微信仅仅两边传达合同内容的载体和方法,被告不是“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原、被告之间系一般生意合同纠纷,两边未约好统辖法院,依照合同纠纷的统辖准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实行地法院统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实行地均在被告住所地,本案应由被告龙某户籍地的江西省井冈山市法院申述,丹凤法院无统辖权。

  丹凤法院检查以为,魏某与龙某经过微信沟通购买二手设备,魏某在微信中下单,龙某在微信中发送图片,展现产品,两边达到生意合议,并约好付款方法、货品运输方法和收货地址,该生意合同虽不同于“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的生意方法,但其生意主体的虚拟性以及生意的流程契合信息网络生意合同的特征,本案系信息网络生意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二十条规则,以信息网络方法缔结的生意合同,经过信息网络交给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实行地;经过其他方法交给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实行地。合同对实行地有约好的,从其约好。本案中魏某与龙某清晰约好收货地在丹凤县商镇桃园社区,且货品也实践运送至该地址,因而原告魏某收货地为本案生意合同实行地,故丹凤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统辖权。遂作出裁决,驳回龙某对本案统辖权提出的贰言,龙某未上诉,案子持续由丹凤法院审理。(刘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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